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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关规定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三)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收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相应月份上打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有效期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